渭南市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规范第十九条有效潼关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