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平安建设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的,有权向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反映,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众的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