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业态、新技术的分析研判,及时明确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有效防范化解新业态、新技术存在的社会风险。
网信、市场监管、商务、经济信息、发展改革、军民融合、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络直播、电子商务、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智能网联汽车等新业态、新技术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管理机制,督促相关经营者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促进新业态、新技术高质量发展。
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民宿、日租房和网约房的安全监督管理,探索建立房源备案制度、信息交换机制,监督经营者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网约车、外卖等相关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相关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分配、诉求表达处理机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