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吸毒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的服务管理,落实教育矫正、医疗救助、困难帮扶、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心理疏导等措施,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服务管理体系。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区域管理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组织开展筛查发现、联合随访、风险评估、救治救助和应急医疗处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