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宣传,推送安全提示信息,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会同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预警劝阻、技术反制、行业治理、协调处置等机制,形成防范打击合力。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严格执行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发现涉电信网络诈骗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