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推动落实网上信访、来信办理和接访制度。
信访部门应当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体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建立健全访调对接机制,跟踪、督促和协调信访事项的办理,及时有效化解信访问题,推动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受理、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化解机制,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中的突出问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