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稳定风险隐患提示机制,对风险隐患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及时提示。被提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开展风险隐患防控、化解和处置工作,对阶段性高发风险隐患开展专项治理、集中化解。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存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的,应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