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公园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主题公园、口袋公园、广场等。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