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第四章 转移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灾害危险消除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灾后安全评估;在安全隐患排除后,应当有序组织转移人员返回,并做好返回区域环境清理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灾害救助、征收征用、损失补偿和灾后重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