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对需要安置的转移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过渡性安置。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乡对乡、村对村、户对户结对帮扶安置制度,快速妥善安置转移人员。
受威胁区域无法就地转移安置、需要跨行政区域异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接收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转移人员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启用预案确定的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险场所安置。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加强集中安置人员的保障管理,根据职责做好生活保障、心理疏导、防疫、防火等工作。
鼓励山口处、临崖处、河道两侧低洼处的居民搬迁到安全区域居住。需要拆建、新建住房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搬迁补助、宅基地调整方面予以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具体办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