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受威胁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转移命令,按照分区分级转移预案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

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蓄滞洪区分区分级运用预案,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