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定河保护条例/第七章 区域协同与流域协作第五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推动与永定河流域上下游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完善水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跨区域重大隐患和问题的,应当开展联合会商,协同采取相应措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协同控制污染。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