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永定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或者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永定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