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发生洪水时,永定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等相关要求,执行国家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命令,统筹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永定河流域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按照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依法启用蓄滞洪区。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