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事故发生单位、个人和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