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发现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销售,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