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加强现场巡查,督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生产经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