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食品安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