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存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