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名称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