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类型、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五年,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三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