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