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