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负责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