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建设,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升级,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以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对创业企业入驻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孵化基地或者标准厂房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场地房租减免或者补助。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