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财政注资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高成长、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创新创业创造。

鼓励风险投资或者创业投资等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