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有效在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置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选举时应当适用本办法规定。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