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在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置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选举时应当适用本办法规定。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