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