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