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