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签章,在完成计票的当日张榜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