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签章,在完成计票的当日张榜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