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品行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公益,廉洁奉公;
(四)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五)具备与履职要求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身体条件;
(六)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