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条有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