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散装汽油销售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对购买人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购买人提供服务的,依法由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