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客户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交易涉嫌恐怖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