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