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并实行运输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依照规定,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安全防范制度,并对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等进行登记。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交通运输、民航监管、铁路运输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前三款规定的事项开展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