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县级以上总工会或者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用人单位予以纠正;提示无效的,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提出改正意见;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建议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