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总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负责本区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