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宜居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