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