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袋等废弃物,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沿街散发商品广告、传单,擅自占道加工、制作、修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