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具体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