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因道路维修、窨井清理、公用设施维护和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遗留的渣土、淤泥、枝叶等杂物、废弃物,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恢复场地整洁、平整。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