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有关的规定行驶,运输车辆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至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数字化监管平台,对运输车辆进行全过程监管。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