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按照规定分类存放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倒运,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