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