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铁路等特殊路段按有关要求落实;

(三)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清运建筑垃圾、剩料清理、平整场地;

(十)毗邻的市政设施保护完好,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