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