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组织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知识的教育。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3月的最后一周为贵州省爱鸟周,每年10月为贵州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